吕布也不想过于迫地主,特别制定了几条有利于地主阶层的政策,首先一,凡是女亲属为官军服务并担任营级以上军职或县级以上地方官职的地主家田租免去半成,如果是或州府级别以上则田租税减去一成,此举意在鼓励那些耕读传家的地主家为官军效劳,但他不会搬朱元璋愚蠢的士绅免粮税,只是减少,而且不准兼并;对地主家开发分矿产开采、大分商品的批发权、海上贸易的额,当然这些都要通过拍卖,价者得;每隔一年召开一次科举考试,招纳所有贤才纳地方和军队的理系里,虽然考题的范围都要吕布敲定,四书五经儒家知识只占一小分,更多的是考专业知识,但地主家的中青年还是比自耕农、佃家的要有优势些。
吕布认为,有知识的只要你给他官,没知识的只要你给他地,基本上他们就能逆来顺受,天太平。
农再去买地时如若缺钱,可以到中央银行。以已有的田地作抵押,申请低息贷款,购买适当亩数的田地,以每人家里每十亩地为上限,超过这个亩数要加收半成田租。
地方郡县兵属于地方民兵,他们本就是民屯,只不过屯田之地更靠近要防守的州县镇的城池,他们享受民屯一样的收成标准。不过同时对他们的亲属有优惠,凡是选地方郡县兵的军人家本就是民屯或自耕农,他们可以少半成。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是为了鼓励民兵选地方锐武装,一则是因为每家每十亩地,一家如果有六人,包括壮年妇女也只有两或三名劳力,如果征召一名士兵前去防御地方。则这名壮年劳力只能耕耘军屯的十亩地或训练,家中就少了一名主要劳力,如不降低田租,军属负担就会加重。
对这些地主家,官府征收的田租是一成。看似很低的田租,实际上地主们不敢向他们的佃征收太的田租,多三成田租,不然佃农宁肯离乡背井去北大荒、丽半岛、台湾岛等新开辟的领地。
因为吕布宣布的废令,此时的佃并不像其他朝代时简直是地主的隶,中华帝国的佃、仆人都是自由,都是雇佣关系,随时可以终止租用合同,地主不得阻拦。
他们可以凭个人信用从中央银行申请到低息贷款,这个贷款额度很小,正好够付首期,随后屯民和屯兵可以选择是一年、五年、十年还完买地的费用。利息的算法等同于后世的供房利息。吕布统治之的粮价较,屯民和屯兵都可以通过卖自己的一分粮换钱来偿还分期付款。
土地私有制,是吕布决心宁可藏富于民,也绝不能沦落到朱明朝廷之类的场,让那些本该属于全国民的利益净被那些禽兽级的皇室宗亲、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给瓜分了,朝廷会连的税都收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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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滥开荒破坏环境。官军政府对开荒的土地也征收半价的地价,农在开荒之前要找村社或镇上的官员申请,凡是影响到战略或环境的都不得开垦。
主力军屯的田地,都是不与民争利的荒地或新开辟领土上的田地,大分军屯只不过三年或者更短的时间。为了激发他们的积极,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士兵所有,到时候他们可以转给移民来此的亲属或平价卖给地方官府。如果有士兵不愿意随军迁移想退伍便将他转为民屯,由原来军屯的四成租转为公二私八。
为了严厉打击土地兼并,吕布规定,所有人都不准直接贩卖田地给私人,只能卖田地给地方官府。然后再由地方官府卖给真正缺地的自耕农或屯民。
地主不敢收取四成以上的田租,有时候连三成都不敢收取,因为很多佃宁肯开荒或者离乡背井去外面的海岛去得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田地,那样一来地主的地很多都被迫撂荒,而地方官府看地主田地撂荒,因为你浪费土地资源,还特别征收撂荒税,你原来要的一成田租一个不落还要来,得所有地主都只得降租到三成,大分地主在现有田租制度觉得田本无利可图,也都断了兼并之心。
吕布了解国人的心理,大家都觉得白白送来的便宜里面总会陷阱,老百姓们反而会敬而远之,只有那有偿而又不过分的好事才能引动大家的兴趣。为了让民众到心理更踏实,在宣布土地私有的同时,吕布并没有无偿地提供田地。在将田地提供给民众、屯民和屯兵时,会收取低档价格的地价,由于大分屯民和屯兵都一贫如洗,不过他们可以分期付款,另外还附加了低微的利息。
田门,不能直接转售给私人,如果有贩售私人者,买卖双方都将抄没家产。”
官府卖地时应该公示,由地方议政院监督,但不采用拍卖的方式,只让众人审买地农是否真的缺地。
除了剿灭一分反动世家大族外,吕布基本上没有动过地主阶层,特别是那些耕读传家书香门第的中小地主家,这是吕布统一战线要团结的阶层。